國家新聞出版署征求意見:網游服務器和存儲設備必須存放國內
國家新聞出版署發布《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第六條擬規定,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相關條款
《網絡游戲管理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六條【網絡游戲出版單位許可準入標準】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活動,應具備以下條件,并依法經國家出版主管部門批準,取得含有網絡游戲出版業務范圍的《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
(一)有確定的單位名稱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三)有確定的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的域名、智能終端應用程序等平臺;
(四)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內容審校制度;
(五)有從事網絡游戲出版業務所需的必要的技術設備,相關服務器和存儲設備須存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六)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至少1人應當具有中級以上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認可的出版及相關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專職編輯出版人員,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少于3名;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出版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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