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級非遺傳承人將有認定標準
原標題:市級非遺傳承人將有認定標準
僅從事非遺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者不得認定為市級非遺傳承人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日前起草發布了《北京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擬規定,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出現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等情況的,將被取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資格。
《辦法》所稱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是指承擔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責任,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并在本市具有較大影響,經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傳承人。
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根據本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實際,組織開展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工作。符合相應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按程序申報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包括:熟練掌握其傳承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核心技藝,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代表性;長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實踐,具有較大影響;在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積極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積極配合相關主管部門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研究,公益性宣傳、展演、展示等工作。
《辦法》特別明確,僅從事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員不得認定為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
根據《辦法》,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檔案,并及時更新相關信息。檔案內容主要包括傳承人基本信息、參加學習培訓、開展傳承活動、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情況等。
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享有自主開展代表性項目知識和技藝傳授、創作、生產、宣傳、展示、交流、研究等活動的權利。具有一定專業技術水平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報專業技術職稱。
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將根據需要采取相應措施,支持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包括: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及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指導、支持其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記錄、整理、建檔、研究、出版、展覽、展演等活動;支持其參加學習、培訓,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等活動的其他措施等。
對傳承本市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市、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發揮專家資源優勢,為傳承人開展保護工作提供專業指導。對無經濟收入來源、生活確有困難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所在區應盡可能予以幫助。
《辦法》規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應承擔相應的義務,包括: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妥善整理、保存相關實物和資料;參與公益性宣傳、展示、交流等活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共同推動該項目傳承與發展;積極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和傳承活動評估等工作。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傳承作出積極貢獻,往年傳承活動評估均為合格及以上結果,因年齡、健康等原因無法開展傳承活動的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經自愿申請,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核實并提出意見,上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通過后,授予“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榮譽代表性傳承人”稱號,免于參加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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