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集體拖欠物業費 物業公司“斷水斷電”是否合法
樂山一小區601戶住戶拖欠物業費
物業公司“斷水斷電”是否合法?
連日來,樂山陽光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一則“告全體業主書”(以下簡稱“告知書”)引發熱議。告知書稱,天和大院小區601戶住戶欠交物業費,致公司嚴重虧損,公司將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向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交納公共區域水電費。
“這必將引發公共區域停水停電。”部分業主對此表示擔憂。該小區所屬的柏楊社區稱,已關注到此事,住建部門已經約談了物業公司,“肯定不會允許他們停水停電。”
12月19日,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如果物業因私自停電造成業主權益受到損害,可能構成侵權并涉及侵權損害賠償等問題。
物業告知書停水停電包括電梯和車庫
陽光物業的告知書稱,截至12月10日,物業服務費總欠費金額達1514485元,其中2019年欠費2244元,2020年欠費25594元,2021年欠費207015元,2022年欠費457770元,2023年欠費821862元,“物業服務費欠費金額逐年攀升,導致我公司嚴重虧損,經營舉步維艱,已無法按期向員工支付工資,也無法墊資交納公共區域水電費。”告知書稱:“基于此,我公司將不得不自2024年1月1日起停止向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交納公共區域水電費。這必將引發公共區域停水停電,不僅會造成電梯不能運行、二次供水無法持續、車庫樓道照明系統關閉,也會造成小區進出車輛、人臉識別系統、監控安保系統等無法正常工作。”
在眾多的討論中,有網友提醒業主,應該對物業公司的服務有一個合理和實際的期望,應該認識到高質量的物業服務需要相應的費用支持,只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才能保證物業公司的正常運營和良好服務。但更多的留言,是困惑該601戶住戶為什么長期不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是否有權停水停電。
為何欠費管理不善且早已更換物業
12月18日,帶著疑問,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來到天和大院小區。多位住戶告訴記者,他們不交納物業費的原因是業委會于2021年7月便簽訂了新的物業公司,“我們不認陽光物業,是他們一直不交接物業工作,霸占著小區不走。”
據天和大院小區業委會提供的物業服務合同顯示,2021年7月4日,小區業委會以公開招標方式,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選聘四川榮基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物業服務,服務期限為2021年7月4日起至2025年12月7日止。
業委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陽光物業是天和大院小區前期物業,合同期限為3年,開標時間為2010年7月,合同到期后一直沒有續簽。之所以在2021年時更換物業,是因為陽光物業服務不到位,“小區內長期臟亂差,樓道和電梯內不時還有排泄物。”
記者注意到,天和大院小區公共衛生常年受到關注。2021年當地媒體以《電梯里踩大便,樂山這個小區問題真不少》為題,進行了相關報道。
法院判決撤銷業委會兩次作出的決定
12月19日,記者聯系陽光物業,對方稱不接受任何采訪。對此,有部分業主告訴記者,業委會2021年簽訂新物業的決定,于當年8月被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了,一并撤銷的還有業主大會當年作出的“由業委會代表業主啟動物業服務的招標、談判、初選等程序”的決定。
據樂山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作出上述兩次決定的業主大會沒有達到《民法典》規定的參會人數、表決人數、面積比例等要求,確認業主大會形成決定的程序不符合《民法典》的規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19日中午,記者從天和大院小區所屬的柏楊社區獲悉,他們已經注意到了此事,正在協調處理,“有居民要求罷免小區業委會,我們正在協調溝通。住建部門也就物業公司聲稱要停水停電的事,約談了公司負責人。物業公司這些行為肯定是不正確的,我們不會允許他們停水停電。”
律師說法不得以停水停電方式催交物業費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雖然業主以已選聘新物業為由拒交物業費,但根據相關判決可以看出,業主要求原物業退場的決議已被撤銷。因此,原物業基于誠信原則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維持小區處于正常管理狀態,業主應就享受的物業服務支付相應費用。
《民法典》同時也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如果物業因私自停電造成業主權益受到損害,可能構成侵權并涉及侵權損害賠償等問題。
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 杜卓濱
(華西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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