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
近日,《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發布,并將于5月1日起實施。記者日前就《條例》實施后適用范圍及對騙保等違法行為的懲處變化等采訪了拉薩市醫保局基金監督科科長李君梅。
“《條例》相當于醫療保障基金領域的一個法典,《條例》的出臺填補了醫保基金監管無相應法律法規的空白,標志著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管理有了執法依據,為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對醫保法治化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李君梅說。
《條例》發布前,拉薩市醫保基金監管執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相關的一些法規條例,可操作性不強,其中的內容也不符合拉薩市實際和改革的需要。李君梅舉例說:“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但長期護理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等制度在法律上并沒有體現出來,造成拉薩市的醫保制度不協調、不統一,且碎片化現象比較嚴重。”李君梅表示,在《條例》的適用范圍方面,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適用本《條例》;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公務員醫療補助參照本《條例》;居民大病保險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李君梅告訴記者,《條例》加大了醫療保障基金監管處罰力度,并新增了定點醫藥機構分解住院、掛床住院、過度檢查、串換藥品等七項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行為納入行政處罰。針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定點醫藥機構設定了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等法律責任;針對違反相關規定參保人,設定了暫停參保人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等法律責任。《條例》引入行政“雙罰制”,落實“處罰到人”,規定了對單位違法情形下的個人一定年限的從業禁止,即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條例》規定,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活動,并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李君梅表示,《條例》的頒布實施將對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違法犯罪行為形成強有力的震懾,增強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的主體責任意識,提高全社會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共同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安全。
版權聲明:凡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或“中國西藏網文”的所有作品,版權歸高原(北京)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任何媒體轉載、摘編、引用,須注明來源中國西藏網和署著作者名,否則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
去年青海省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青海省持續加大基本民生保障力度,提升公眾對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認知,全力推進參保擴面。[詳細] -
青海省第二十批援布隆迪醫療隊即將啟程
經過一年多的積極準備和強化訓練,青海省第二十批援布隆迪醫療隊29名隊員將于近日踏上征程,趕赴萬里之外的非洲中部國家布隆迪執行為期一年的援外醫療任務。[詳細] -
青海省加快分級診療體系建設破解醫改難題
青海省將以加快分級診療體系建設為主線,在政策和制度上再突破,強化“五醫”聯動,推進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推動優質資源擴容和均衡布局,著力破解醫改工作深層次難題。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