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醫逃單現象究竟是否普遍?該如何解決?
原標題:患者看病逃單,有醫院讓醫生墊付損失 專家:將有能力卻拒絕交費的患者納入社會信用懲戒范圍
12月2日,本報刊發《去醫院看病能否“先診療后付費”》一文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有多位醫務人員來電提出,要想實現“先診療后付費”,就要先解決就醫逃單問題。
就醫逃單現象究竟是否普遍?又該如何解決?記者對此現象展開調查。
□ 本報記者 張守坤
“之前只是聽說有病人會逃單,但從沒遇到過,這次真碰上了。”湖北省某醫院醫生郝潔(化名)在給患者做完眼部手術后,發現該患者在應當交費前從醫院偷偷溜走,雖然先前交過押金,但用來抵付1萬多元的手術費等費用還遠遠不夠。
“剛開始我覺得很容易就能解決,我們留有病人的聯系方式,便給他打電話,結果一直沒人接,后來我們選擇報警,結果警察說這種事不歸他們管。”郝潔說,幾個月過去了,感覺要賬無望,最后領導決定這筆費用由我們科室承擔,由科室每個人均分。
“1萬多元尚且能承擔,如果病人逃單的是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費用,科室還能承擔得起嗎?單位一些資歷比較老的醫生告訴我,以往病人逃單最后都是由科室承擔損失,即便去法院起訴往往也沒用,對方就是不還,醫院也沒有辦法。”郝潔說,據她了解,病人逃單后可能沒法用醫保看病,但如果是自費看病便不會有任何影響,而且如果真生病了來醫院,醫生也不可能不去救治,否則造成的影響要比病人欠費大多了。
“病人欠費逃單情況到現在還在醫院門口貼著呢,但錢可能再也要不回來了。”郝潔無奈地說道。
今年11月的一天,貴州省某兒科醫院醫生鄒鳴(化名)遇到一對夫妻帶著小孩子來看急診,說是孩子耳朵難受,懷疑耳朵里面有異物。
“我用手電筒照了下發現并無異常,但保險起見,還是建議家長做個耳內鏡,孩子的家長同意了,為了不耽誤時間,我讓他爸爸先去交費,媽媽帶孩子先去檢查,過了會兒檢查結果出來沒問題,他們倆就帶著孩子走了。”鄒鳴說,“因為急診人比較多,我覺得家長說去交費了就肯定交了,也就沒注意,過了半小時一看電腦,依然沒有交費,再打電話也聯系不上了。”
“這次病人逃單后,還是我們科室自己買單,經歷過這次事件后,以后還得公事公辦,等交費單拿來再去檢查。”鄒鳴說。
現在大多數醫院都是掛號后先交費后診療,為何還會有病人逃單情況發生?
陜西省律師協會醫療衛生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陜西許小平律師事務所行政與醫療法律事務部主任劉霄峰認為,醫療服務合同與其他民事行為的特別之處在于,醫療行為具有急迫性,法律和職業道德均不允許醫療機構在患者生命健康存在危險的緊急情況下,因無法交納費用而拒絕對患者實施診療。因此,實踐中無論是急診收治的患者,還是住院患者疾病驟然發生變化,出現危及生命等類似情形,都無法實現真正的先付費后診療。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鄧利強向記者介紹,醫院就是一個小世界,會發生各種各樣的情形。比如被“110”送來的三無人員、被工地工友送來的沒有押金但需要治療的人員、家屬把病人送來交了押金之后不再管的人員,這些情況都有可能出現欠費,但醫院又不能不救治病人,救治后病人突然離開醫院就出現了逃單現象。
“醫患之間是平等主體的民事契約關系,支付醫療費是患方的義務,逃單是一種不誠信的違約行為,需承擔民事責任。”鄧利強說。
《法治日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醫院發生患者逃單事件后,報警或起訴往往很難收到效果,最后患者逃單的損失基本由科室承擔。
那么,損失由科室及其醫生承擔是否合理?
在劉霄峰看來,所謂逃單無責,是醫療機構作為債權人,沒有積極運用法律途徑追究患者或其近親屬、繼承人的償還責任,實際上很多情況下通過報警、起訴等方式可以要回醫藥費用,但往往周期比較長,過程比較困難。也有部分無主病人,即使追究,也無法實現債權。而損失由醫生護士分擔這一制度,既不合理,更不合法。醫院發生醫療費損失,并非因為醫務人員職務上過錯或重大過失導致,卻要在工資收入中扣除這部分損失,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鄧利強認為,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基本醫療服務的權利”。救治生命是醫院和醫生的基本理念,逃單無責的社會基礎就此產生。法律這樣規定沒有問題,但比如救助完之后這個人如果真沒錢或者不給錢該如何處理,保障機制還不夠完善。
“我國正逐步建立征信體系,但目前醫療欠費尚未納入征信范圍,故逃單主要由醫院承擔后果。民政部針對三無人員有一定金額的補償,但該補償不足以填補逃單的空缺,故只能由醫院自我消化。”鄧利強說。
在劉霄峰看來,逃單現象并不難治理,醫院完全可以對有能力而拒絕交費的欠費者進行民事起訴,欠費者本人無償還能力的,對其有撫養、贍養義務的人也可以作為被追償對象進行主張,患者本人去世的,其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義務。對于有能力交費而拒絕交費的患者本人,應納入社會信用懲戒范圍。還要充分發揮社會救助基金的作用,對于確實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患者,實施社會救助,既不能因為無力付費而影響救治,危及生命,也不能一直讓醫院和醫務人員當“冤大頭”。
在鄧利強看來,公民生命健康權的保護程度與逃單有一定的關聯,國家應當建立欠費補償制度,即由專門的基金解決醫療欠費問題,讓醫療機構心無旁騖地為病人看病并優化治療程序。基金的來源可以與醫療責任強制保險、藥害救濟形成一個大的閉環,為多種小概率事件統籌解決,國家對此并不需要太多投入,給予政策和稅收優惠即可解決。(法治日報法治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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