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記者從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無線電管理條例》(簡稱《條例》)自6月1日起正式施行。
西藏自治區經信廳副廳長楊紅在發布會上介紹,《條例》的修訂施行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服務國防建設的現實需要,是推進無線電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對西藏無線電管理工作有著重大意義,標志著西藏無線電管理工作規范化、法治化邁入新的階段。
楊紅表示,該《條例》精簡了審批事項、條件和流程,明確了破壞無線電臺(站)、違規銷售發射設備、銷售備案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突出了“放管服”改革和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要求。在處罰力度上,根據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加以區分,形成梯度,避免出現“輕罪重罰、重罪輕罰”的情況。同時,《條例》在鼓勵和支持公眾移動通信基站共建共享、加強微功率短距離發射設備和“黑廣播”設備管理、突出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保障等5個方面進行了制度創新。
西藏自治區經信廳無線電管理局局長崔川安表示,下一步,我們將在全社會廣泛深入地開展《條例》的學習、宣傳,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無線電管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全面提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法、守法的意識,推動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人人擔責、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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